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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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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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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核准决定的撤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4 o% {% ?9 ]/ Z& |8 M  6.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j* z$ ]1 `6 a: P6 P% S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 m5 y7 b3 {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 v/ e/ a+ e) I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 e* L" {! h" ?4 G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0 ]2 r" j" D' \$ _# Z
  7.发行失败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d& `5 E$ Q8 v: U, d3 |  8.备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W' k1 y& s. j" n
  (五)发行后的股份转让" d6 {6 L% ?) V- \! b
  1.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9 g1 E( c4 r  w8 I4 }. X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x. d0 x# ~/ T1 s" h
  (1)股份转让的自由。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这是因为就股份所有人出让股份而言,属于投资的收回;对于受让人而言,则是资本的投入;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股款既已缴足,也不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所以原则上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股份转让的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股票交易的管理,避免有关人员利用股份的转让进行投机,牟取暴利,《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股份的转让并非绝对自由。/ s0 o% ?( x; Q! ]7 X, ?
  (2)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N/ P9 P& s# D1 C  3.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交付股票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须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6 ~0 T  w# q1 A( E- m* n4 y
  4.记名股票的失效。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第12条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前,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均为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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