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票发行的程序9 t9 ~" Z. Y! ?- c
由于股票发行方式不同,发行程序也不尽一致。现结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将股票发行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6 w, J) l4 S; x% V 1.申请。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请前,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6 j9 a& G3 W4 A& t" m8 k1 j4 p7 f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O1 H; T8 E+ J/ N7 n9 x# j/ _+ T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 _2 I: k0 ^! [ k4 m 需要注意,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Y% b( n! Q0 o1 R; i) ?
2.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0 b" G: k- h8 G( I: k z1 r# _, v, r* k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S" o, P5 A0 g( f1 q: d0 i, m
3.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2003年12月24日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 Y& i1 x- ^$ B9 X# U- A) Z S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k& B5 _; P7 X! T*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 U9 u" H* w" I9 k$ I4 W
4.发行申请的预披露与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4 k) ^' m0 C* }5 L6 j" C5 e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