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a5 M& l- Q! j) A9 ^ (一)股份和股票
1 j. j5 ~$ L/ @ (二)股份发行
( B2 v o9 b' g9 t$ v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s G& [" v% L9 j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0 g7 u0 Y8 l! z5 y! X8 i: |/ w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 s4 W8 W. N& O+ O, E; E (三)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7 F8 V; [# `" M
(1)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9 n/ ~2 [% m+ ?8 P( m
(2)股份转让的限制:' M! ?( d' t5 ]" W. r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8 _2 P' J# n/ S2 T! w5 I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L8 E& E$ R. `- D& A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q: f. C' H I& X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R9 b, j! ~. N6 s, | 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 p) d) A" V6 f4 t% ~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