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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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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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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和解) Z/ {% a/ Q1 L
  一、和解的概念
6 \! u2 y5 S$ N, ~5 i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 U! t/ N: [4 s3 c5 E  1.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k7 ^$ ^2 k" l3 m2 m/ v3 l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u$ F0 _' \- w, ^5 ^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 k1 Y1 i6 {6 f5 J% J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 m+ L! Q2 ^0 t: S2 a  例:和解协议对()有效力。1 h3 M( x, G) T; L% u: |! @/ E
  A.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
  k" p5 X8 u1 ?7 ]9 w  B.破产企业的和解债权人
6 A& e/ S0 H+ ]+ d  C.债务人的保证人$ m/ S2 D# U1 X4 @! V2 C2 U3 q
  D.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o, r" L& e$ Q" K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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