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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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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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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管合同; J1 V& s; O+ T" I7 D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应妥善保管被保管物。: T4 y! Q5 `+ K* B2 H$ C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7 v, D& J. n' \' q; z0 G% j  八、仓储合同
3 g# m) k$ P% F/ b) J+ ~3 B2 p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 \6 \. o; p& H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  u; F4 ^& V' ?! j5 i3 |
  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 f, S- Q$ B& P  b3 ?  C: Q! F- u  九、行纪合同
4 Y) A# L" ]8 R2 R0 y* e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 K  ~* ~2 B3 Z. Z8 f, h2 {
  依照我国《合同法》,行纪与委托属于两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区别在于:
; ]  p9 h; I. l# m  1.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务(又称行纪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内容非常广泛。& l5 [4 ~1 P6 L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9 z" N, w; I4 N% @+ j* N4 }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 @. e2 R$ \, J0 z0 W+ L' p
  《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b& \( m# s7 ]  A7 ~3 V4 N) P
  十、居间合同
; O+ @9 R! }3 b$ _% r' [) M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7 C3 ?5 H% f& k3 o# D, }$ h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问人负担。居问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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