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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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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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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票据抗辩
5 U, t; f# g9 u2 a7 A1 C0 o; F+ g  1.票据抗辩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根据抗辩的事由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
$ q" w" D$ D; n* H3 D& ^/ J  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v6 ]7 t& y' C' J9 I' I  y$ k
  (1)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故称物的抗辩;又因该抗辩事由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绝对抗辩。依提出抗辩的债务人的不同,物的抗辩分为两类:一是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记载的到期日未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票据失效的抗辩,如该票据已被做出除权判决等。二是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才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包括:对无权代理所作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依票据记载而提出的抗辩,如提示的票据系伪造或变造;票据权利对该债务人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的抗辩等。
% o, h, |, W$ l  (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这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当债权人(持票人)发生变更时,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按照抗辩人的不同,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一是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就欠缺受领票据的资格。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如背书不连续则欠缺受领票据的资格。二是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这类抗辩包括: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间欠缺对价的抗辩,欠缺原因关系的抗辩,原因关系因非法而无效的抗辩等,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就做出了这类规定,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消或债务免除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 o. r4 N+ ^% v3 h1 T  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票据抗辩的提出,使票据权利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并因此可能造成票据流通性的破坏。故此,各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流转,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流转其瑕疵一并流转的制度,即对票据抗辩做出限制,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9 ]0 b: f( F' g9 {4 }
  票据抗辩的限制,或称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由于物的抗辩是一种绝对抗辩,对于一切票据债权人都可提起,故票据抗辩的切断不可能存在于对物的抗辩中。而人的抗辩是相对抗辩,是对特定债权人提起的抗辩,债权人变了,抗辩事由也就被切断。故票据抗辩的限制仅存在于人的抗辩中。+ |# g2 @9 ^4 t+ b9 S( K
  票据抗辩的限制分为积极的抗辩限制和消极的抗辩限制。积极的抗辩限制是从权利人方面而言的,是指善意持票人(权利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而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对人的抗辩的约束。消极的抗辩限制,则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就规定为两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为出票人与付款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应适用民法规范;而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票据关系,应适用《票据法》规范。两者不能混同。(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8 k8 _3 W" q* `& [) o
  但票据抗辩的限制也有例外,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后段就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是说对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债务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债务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持票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存在。7 H8 @( ~0 g1 m# X- K, y' s. h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及丧失(重点掌握)! ~4 C8 h$ X2 P, Y( k& @0 e8 H) D
  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实施票据行为。票据的伪造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但伪造的票据上有其他真实签章的,真实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负责。  l2 Q% e( E) L7 }( z' }# ~4 b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 v( ]) T& Q( q  3.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的原因有票据灭失、遗失、被盗等。
) S5 B1 T6 x! j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重点掌握)
* X0 d5 n! l$ g  票据的丧失,即意味着票据权利的丧失。为维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以下三种补救办法:. _: G+ x4 S3 k/ Y: Y) ^; Y
  1.挂失止付,即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向付款人通知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停止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6 r: U4 `9 w0 o& {  2.公示催告,即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 l7 d. P5 n" v( U* c0 ^8 b" P  3.提起诉讼,即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1 M. }/ C4 P! U/ A- c4 B0 `+ Q
  (七)票据时效(重点掌握)" x: z, m& [3 {, d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有效的时间范围。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 S. C% c" i- T: y2 Z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J$ ]% Y/ }  b7 Z, P7 @: t$ l! I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 c+ x6 E  R0 T) t7 B9 O2 I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 }( R5 K: W' C7 ^+ }8 h  r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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