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8 e9 \: E) r H" `/ K U7 j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8 _6 {/ | c' B1 |4 j* F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1 N. u* y9 a. |. y/ s- N r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 N) b6 N0 f5 V. r) C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C' K4 [* k* s4 V
①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N1 y+ M! E* `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9 j3 Z- n; J% R0 ?: h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2 N+ y: d2 ]1 v. y# P l- {! [
企业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6 o0 }( |% p. {$ Q. M9 u A5 V 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n' f7 d1 |' w' t, H0 e( U 企业按照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