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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经济法基本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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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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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法的特征(重点掌握)( L# x) A7 j& ?
  (一)经济性8 s) H& b2 I# A2 C4 B8 f
  经济法的对象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6 X2 t0 J( x$ |" R( B' c& ?
  (二)社会本位性- `( z1 ~4 B) o+ e/ m# a) ?
  所谓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应尽的责任。
& l- b9 z3 d/ f' q( `& v  (三)规制性5 _9 }. s% A0 F! `1 m8 y3 Z! D
  所谓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规制性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都有明显的表现。
5 Y, _3 L# M  M" V; Z  K  (四)综合性) t) w! Y5 |" j5 w
  经济法基于公法、私法的兼顾融合的客观需要,在很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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