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地点0 A$ x1 ~: h- X, Q5 O" a i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的开始。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C3 d2 Z! P0 O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 U5 F- v" o& y3 W) f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 O$ m3 ]+ K* q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I! t3 J& o- I3 y: e0 W/ q+ e 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白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8 J" I6 X- N1 E7 A' g7 p1 T 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v6 S! C2 S# `: D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 P3 Y3 w8 _4 y9 e* b K: I& M1 ?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d" I7 h4 b) }6 m2 E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8 j/ @( |1 Y9 l2 I3 f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f! z. j# s8 W5 I3 b" m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5 E4 C' e& N+ F6 @+ o5 q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建立。为了有效地征收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新增值税的同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配合新的增值税制的施行。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t) R7 D2 e7 h; ^ 专用发票有多种作用。对购买方来说,是其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销售方来说,是其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凭据;对双方来说,专用发票则是一种商业和财务凭证。对税务机关来说,它又是对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9 X- V2 K6 J- n) R+ b0 X% V- H
2.专用发票使用要求。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L" L- A9 k: ^" C' n" C1 W 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9 E5 x- A" U7 {0 e8 Q 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S" G' C8 a. G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 E0 Z! A% |( ]& {; T 4.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重点掌握)。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但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使用:6 ~6 I [0 o: |/ S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a0 q) ^. A& O5 ~- P6 J: S9 u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1 v6 R& e8 H& F$ f+ k6 M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3 p$ L2 R* o: |& w8 u ^& a
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J( W/ W t4 O! G2 ~4 @: v 5.专用发票的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y" ^9 T E+ M 6.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f2 |6 O) x) l6 Z6 k3 i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8 z8 W: i4 L5 v9 i( C, M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H) u" C& r8 q# Q$ g6 @; ]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Q( f/ I- y6 O3 Z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e6 t1 a0 [* U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s. @% f- p: ]0 T4 l9 u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p1 X% w5 C: R/ e$ U
7.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