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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辅导:商标法详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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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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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标注册
% r% N4 q% O0 t0 m* r- L' H/ T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8 ?/ \4 [6 ?0 ?, T- f% n& l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b9 }4 o# E! y7 X: ?          (二)商标注册原则
' H9 Z, l! e5 M2 x) G3 c0 ^$ |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K& @% x# ^8 j5 r4 w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 ~/ K' Q. Z; O3 `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a5 w" {$ ]" C" j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拟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8 x6 f# |% C, g5 _  j4 m! U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c; E6 b% s! I( b% F$ D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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