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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三章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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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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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 p; W  c3 q6 O9 q- i: O# x: T
         一、管理人的含义
* {4 @5 R) j7 r9 y+ M! {" y& r' ]          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6 V% O1 E, e" o+ R; q
          二、管理人的产生: n: A: x6 w& B. L+ z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B  A( Z5 r+ r% L0 z9 O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p3 k  K9 K% U# T) r          三、管理人的资格& G7 R: i. b8 Z5 f7 T9 m* M& H! {# h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 ]6 \1 z( e) Y  Y# S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L& [# x  l2 ^7 V
          1.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 I* f8 e& |" x4 z4 |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n' f/ i" G. d; S8 x5 D, d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8 G5 N% X# n; w8 c. m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g6 |+ j' n0 U7 {" V          2.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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