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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听力] 托福听力:适合听力论文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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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23: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托福听力:适合听力论文上的概念8 \0 L7 m9 B' r( m5 l2 e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5 R  b% A; _7 s' y. _' f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有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也是存在的。我国学界对此主要有相同说、相对区别说和完全区别说三种观点。
. F( F. j( [" ]$ H4 W( U6 \   (一)相同说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就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 Q2 E8 P4 ^" N6 a0 P  J/ o3 I, K   例如,学者卢炯星、侯帆在《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亦称豁免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没有区别,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中华考试网  `0 J- U6 t" a5 k) n, V6 z* p2 J
   (二)相对区别说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 |7 G8 F6 d6 U$ F! i* H
   例如由王俊岩、王保树主编的《市场经济法律导论》一书中指出:“垄断适用除外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2)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3)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4)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2]引文中的第三个条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第二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表述指出了适用除外与豁免在适用程序上的区别。
. F! D9 O7 m3 t9 K4 @" L! y   (三)完全区别说则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定义
. P  X: `( j( {1 {' W  i- A   学者们认为这两种制度在表现形式、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3]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9 {- o4 `% `" n% ^8 B   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包括有效竞争、自由、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其中有效竞争被视为最核心的价值。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价值取向当然也不会违反反垄断法的整体取向,但这一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价值取向上与反垄断法的其它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一)社会公益的价值取向   p5 x5 N7 @: k
   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在于抑制垄断,保护有效竞争和经济的自由民主发展,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其首要目标是维护适当的垄断,以发展规模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适用除外制度把社会公益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明显区别于把维护有效竞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的反垄断法的其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反动。其虽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总体相符,但其把追求社会公益作为首要目标使其在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是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之外,另辟天地,完成了对反垄断法的有益补充。(二)有效竞争的价值取向
1 H( T- n. l  J+ c( F) R, w   1940年克拉克提出有效竞争的概念。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就是既要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防止非法垄断对竞争的伤害,又要保护合法垄断,发展规模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两者之间建立平衡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任务,而恰当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做到维护这种平衡,保护有效竞争。(三)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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