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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试题] 2011年国际商务师辅导考试案例题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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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国际商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国际商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国际商务师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 o' A6 V. w  \' |+ {* v  案例31 k6 p5 |, g9 M/ R$ s3 _5 Q; B* c. T
  [案情摘要]
1 m. C( Y7 }) U( n* I) f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 C9 G( C; M7 ]/ j: b  [法律问题]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 {$ O, C  e. U7 ?% u+ _6 K) Z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价格太高”的答复已经构成了拒绝$ E( y* ~! _/ D0 J* G; A% l3 q! \
  案例4
- ?$ ]! e+ B* P  ~  z  [案情摘要]- L, M" q- B- P7 Y
  我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国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 a$ J) D* `9 X; k( a& x% O  [法律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 A# f4 j8 p* P- a0 e  [法理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即发盘并未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 s, y" {4 @- x! I+ Z9 |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S( Y2 g7 J+ R, {. E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5 ?, y- |6 w/ f0 |/ ~. n& L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u, G) o) t6 Z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5 W0 v5 S$ M- h  J  本案例属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 n0 P& d& n! G5 b6 V  案例5
7 J+ ~! W1 r* ^  [案情摘要]2 Y6 d7 ~) a0 O! ~/ z8 V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4 _: e% i7 [3 u# m5 G
  [法律问题]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 C+ s( a2 h2 V  [法律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根据公约第十九条
8 f( w3 A; B7 g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7 j) x$ _1 v" z- J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 R' h. M+ ]$ H8 Y6 ]. v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D) n* [& m2 @' C+ P" |
  因此,我方未表示反对即构成了接收
4 y  [! R- U& ~% |) h! F5 x( X  案例6[案情摘要]
; B+ ]6 \$ u9 o/ W" N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 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 }; i' k  E
  [法律问题]! |5 m3 D) e: `, ?7 |' e7 Q! P
  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9 Q  A. I1 Z$ P. i8 n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G* B+ ^8 C9 q
  [法理解释] 未能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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