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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S: l5 ~, h# a3 H0 C& u [ 案例2! S) w1 Q* i3 J7 z/ k/ C( s% R
[案情摘要]: Q1 m5 f; u6 W( \) y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与7月5日正式函告A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 O, d# f$ z+ c' t' ~* n0 B [法律问题]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R# J# j/ x5 U! d1 ^1 _3 y Q8 \# Q- x" @
[参考结论]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n7 g% k$ ? z7 a: R: J8 _
[法理、法律精解]" ]7 Z% @! C9 \0 Q, O. W' t0 v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要求所配。! t# L9 k+ L0 ?1 ]( a1 \
案例3[案情摘要]3 }% Q5 m, y0 g5 h! J* v1 N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量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R# ^$ b5 C9 ^+ a7 }3 ^
[法律问题]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q: u8 }) {4 G) [: V
[参考结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7 |1 A% {% L t5 u: F
[法理、法律精解]
+ |8 s* \/ r* I% `8 \' [* f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