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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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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I9 F8 R! _3 a$ l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2 ]; \" t/ h* ]# G4 h! {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 v7 Q2 H* q8 |! l( U+ D$ O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 X2 R  \7 K' F) A4 J& k, g. Z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 ]% p" o' n0 _- N  2、可能判处死刑的; ' O0 e: V; D- [
  3、外国人犯罪的;
6 c' m9 ?6 |! Z% Y9 ]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z4 o( s) z, l9 S; z/ R1 u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p5 l" S8 g# q9 r, \6 b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8 m) [+ L$ _# d$ V4 k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 r+ N( e) u  c, j3 [5 }  _& P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 Z, R# l" t7 n1 p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 l+ `+ p) ^! D. V4 L) _" p: g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 U- j$ I  l! t' z# i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 U' i) I. i; _0 \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 H; _/ ~8 V9 `. W. c7 c8 I. J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X' D! u( F8 e5 b1 ^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 + R! ~2 D# V0 V
  7、其他不宜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 6 H* ]" M) X$ N2 m
  二、决定程序
0 E# k# w# }8 S, Y( S9 e2 \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 - Y: o$ I) @) |4 Y, r. J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 ?  z9 a, w3 f/ s5 V+ G7 x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6 f. e5 ~; L7 b0 o) C5 d
  三、审判程序
* r9 D; C1 @, r; u; P2 c" N  1、对于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 @1 C- s8 D! j( e' c  2、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 O/ ~: M8 S& l; w3 r. Y# r6 v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 H2 E# _+ m4 l8 o. R/ u% i
  (1)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 r6 o/ y4 R4 K9 E% _$ ~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2 P. X7 e8 {, ~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 g/ y' I/ p! L6 ?! [; {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 s# m7 ~0 q. N% q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 s0 R% t4 o* J3 K$ F2 q  \: m  4、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4 Y0 e  X; I$ @7 W- e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P; X' O  y8 }& U7 U
  6、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f8 Q( }4 q# T; s$ Y2 W  7、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该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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