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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年司考民法重要考点: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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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形成权是权力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
' t8 F  `5 R9 ~# x5 G- W  主要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是形成权的特性和形成权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面通过举例子的形式给考生进行解符号 . 0 N; n. B  i! F
  形成权有以下五个特性,是考生们首先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 F* K: ]- F& d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力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利用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赞同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8 t! G) F6 `# i# h" \/ E7 w/ ?( a- `" d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订立的纯获好处的合同,不用法定代办署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0 t: x  F% F/ @: O0 D" E6 c+ ]8 N0 Y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 `* [: z1 `2 y% A" e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H" R  v) P  [. |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能够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划定的追认权),也能够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划定的受遗赠摈弃权)。 / f, X2 M/ J/ ^( s+ ?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要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9 x+ C& K  {& ?9 s! X  {  除了单方决定性和必须行使才能发挥效力两个方面之外,形成权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5 R  s4 E. H+ O) k$ ]* W6 H4 Y  第一,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形成权应当如何来行使呢?通常的认识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单方通知对方即可。当然,通知对方的方式,其实就是一个明确标识自己意思的过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的情形比较容易理解,默示的情况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两个月内如果不表示接受赠与(保持沉默)就是为拒绝。 3 L  z8 U. l7 S9 u, R* S
  第二,形成权的尽管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是,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该权利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间之内行使,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则永远失去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此这个期间,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一概念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
$ v# ^" |+ }3 G: T  除了掌握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之外,在准备考试过程中,还应当对于形成权主要包括的类型的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4 j* c0 p% S- M  c; T0 g  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形成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撤销权、选择权、追****、解除权、抵消权以及对于遗赠的拒绝和接受。分别简述如下:
/ p4 K9 L+ M( d& u, Z! w( c  遗赠的拒绝或者接受非常简单,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如果不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则失去获得财产的机会。 # I; y1 }: E* W8 R
  解除权和抵消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现,这两个权利在复习合同法的时候注意一下就可以了,难度不大。 9 ^. V1 g' J0 a& _* c& y' C4 F
  选择权,所指的是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当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这是,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此,一个突出的考点是,一旦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则不能再进行变更。原因在于,因为形成权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和对方协商单独决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命运,如果允许其选择之后在进行变更的话,将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双重不确定之中,这是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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