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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辅导] 水资源管理立法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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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2: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在环境资源方面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其中在水资源、水环境领域尤为突出,不少地方的水资源开发已超出承载能力,有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2200 立方米, 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 是世界上最贫水的13 个国家之一……这些严峻的形势提醒我们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迫在眉睫。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现已颁布施行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多部法律,可以说一个比较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十二五”将是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突出、用水方式转型最紧迫的关键时期,新形势给水资源管理和依法治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期待节约用水条例早日出台,以此改变对水资源粗放的利用方式。2002年修订的《水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节水制度,但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尚不具备操作性,国家层面还缺乏专门的节水法规。节水的基本制度还没有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对浪费用水行为缺乏惩罚措施。部分地方所制定的节水法规或规章,由于缺乏上位法指导,所规定的内容不够具体,不易实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节约用水条例,规范和加强节水管理,对浪费用水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引导全社会树立节水意识,更好地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其次,建立水功能区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对水功能区的管理。近期,国务院颁布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但是我国水功能区管理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水利部出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水功能区划定和调整机制尚未从法律层面确立,水功能区管理职责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水法》和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水利部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但在操作层面与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及有关规划未能有效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建立联动机制。因此,水功能区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尚需进一步明确,水功能区监测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对水功能区的管理。
再次,制定专门法规,加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管理。科学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规划论证工作刚刚起步,尚没有具体的法规进行规范,亟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定专门法规,明确规划和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等要求,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环境和第三方用水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合理用水需求。
水资源立法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我们“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水法规体系,逐步规范人们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以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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