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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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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7)
第四节 改良派康有为
一、变法的理论依据
1. 《公羊三世说》: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三个阶段(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小康;大同)
2. 《进化论》:人类社会必然由据乱世到升平世到太平世;据其估计,当时中国正处于由据乱世向升平世过渡的阶段,所以中国应通过变法维新赶上西方社会达到升平世,然后创造条件向太平世过渡;这三个阶段只能是循序渐进的;一方面是要改造清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另一方面是反对社会革命;反对封建正统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及“变器不变道”的早期改良思想,提出了全变的主张(外国势力太猖狂,要兼采中西变法)
二、主张君主立宪
专制政体以国为私,一人掌握政权,应由立宪国代替。适用君主立宪的原因:
1. 在中国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实行君主立宪,而不能实行民主共和,君主立宪适用于升平世,而民主共和适用于太平世
2. 当时中国最根本的问题是反对以国为私,而实现以国为公。君主立宪即可实现以国为公
3. 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在实质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是君主立宪有一个虚君。赞赏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在于三权分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中,最重视立法权,特别强调议会国会的作用。有没有国会被其看作是否为公的标志
4. 主张民权,但反对通过革命实现民权,只能循序渐进
三、法律进化和大同理想
人都有竞争之心,但又有合群之性,圣人君主非上天所指定而是由群众选举产生来担任公共保全事物,其产生是随社会进化而产生的,并且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法律产生也分据乱世、升平世和太平世三个阶段
据乱世,法律由保护人民变为压抑不平之法,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由帝王进行统治,人民不完全享有公权,施行的歧视妇女与种族的法律,社会上存在犯罪现象,而且刑罚残酷,审判迟缓,
升平世,社会制度和法律都进一步,国家依然存在,但实行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制,社会上还存在私有财产,但人民都享有公权和私有财产权利,除非万不得已,这种权利不得限制和剥夺,贵族阶级仍然存在,各国仍有自己的法律,但对罪犯不施酷刑,审判迅速,有辩护制度(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蓝图)
太平世,无国家,无帝王,无家庭,无财产,全世界只有一个公政府,人们享有充分人权,全世界遵守统一公法,没有犯罪,人还会犯错,但只需教育和罚款,禁游惰,禁独尊,禁竞争,禁堕胎(既向往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希望避免其弊端)
犯罪原因:(1)贫穷,主张从救贫入手,不能单靠严刑以待之(2)家庭亲属关系的存在,会发生抚养、争分财产等诉讼纠纷,有夫妻关系的存在,就有争色争欲的存在,甚至刑事犯罪(3)君长爵位名份的存在,产生争夺(4)私有财产的存在,产生财产和债务纠纷
消除“九界”:国、级、种、类、家、产、乱、苦、界
从实现男女平等开始,男女平等各自独立是天赋人权
坚守君主立宪法,主张保皇;
对促进思想进步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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