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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宪法学基础知识汇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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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宪法学基础知识汇总(7)
宪法之国家的基本文化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现行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
(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2、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3、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保证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
1、普及理想教育,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3、在人民中进行以共产主义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
4、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
二、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之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在形式上由苏维埃制、大国民议会制、代表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许多具体表现。它们都是按民主集中原则组成,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其它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二)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1、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
2、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3、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知识,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的时候,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三)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四)人大常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设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②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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