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56|回复: 0

[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8)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5 22: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基础知识汇总(8)
第五节 孙中山
一、法治与民主相结合
民权主义是核心,是政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推翻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对内封建社会人民的权利尽数被剥夺,对外清政府媚外卖国,使中华民族遭到前所未有的危机。清法律是镇压人民保护专制的工具。由平民革命以建立国民政府,即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所有国民有参政权,议会以公民公举之议员组成,总统由民选产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用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制的产生,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建立资产阶级共和。这是他的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体现
二、主权宪法学说
这是孙中山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总结了中外法治历史经验提出来的,将西方宪法理论同中国实际结合
1.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了政权的构成和人民的权利
2. 论证制定宪法与建立民主共和国的关系,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3. 总结了欧美各国宪法,参酌中国固有的考试和检察制度,形成了五权宪法的理论
五权分立:在欧美各国形成的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权之外另立考选权和纠察权;认为三权分立易出现议会专制
4. 为扩大直接民权,提出了权能分治理论
两种力量:政权,管理政府的力量,享有的主体是人民,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否决权;治权,由政府享有,实际上即五权。两者并不对立,而是统一的,人民掌握政权是为了造成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行使治权是通过职能上的分工合作实现统治以确保人民的政权,所有权能分治是实行五权分治的保障
社会存在三种人:先知先决(治权),后知后决(政权),不知不决(只可听从训导,无权力)
由于治权凌驾于政权之上,所以往往可能在民主的旗帜下而采取专制,这是一重大缺陷
三、利用法律保护民权,革除社会陋弊
1. 确认各族人民平等,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仰自由等权利;强调妇女和男子享有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五族共和的民族平等思想(汉、满、蒙、回、藏)
2. 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权(禁止买卖人口、贩卖华工;改变主奴关系,代之以雇主、雇人的关系)
3. 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财产之重,等于生命”)
4. 通过法律主张禁烟、禁赌
四、主张建立资产阶级民主的司法制度
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司法独立),法官考核;禁止刑讯、体罚;不该有肉刑;审级制度(四级三审制);主张建立律师制度,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
较改良派有明显的革命性和民主性,所以影响较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19 09:15 , Processed in 0.18173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