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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宪法学基础知识汇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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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宪法学基础知识汇总(16)
三、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与依据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秩序包含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于宪法关系中权利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可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2、保障国家安全。限制基本权料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失去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活动程序,防止滥用职权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的范围与具体形式。尽管各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公民合法地行使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取得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除宪法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限制权利的目的、内容。宪法的总体限制目的一般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表现。如有关民事权利限制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主要有:
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规定言论自由.时要求遵循社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活动可通过法律进行适当的限制,它是经常被运用的形式。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具有两种功能,即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和不依法律不能限制基本权利的一种界限。合理的限制不仅能促进基本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且可以消除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
(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
(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的现象,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国。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权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权活动,以保护基本权利不受立法权侵害。我国宪法采取了一般保留的形式,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适用于所有领域;但这种限制是有界限的,是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限制。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如何既要保障基本权利价值,又要保证国家权力能够有效运作,如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现代宪法学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 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限制作了具体的界限。这里对限制基本权利作出了总的要求,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而限制基本权利。
四、基本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公民与国家机关都应受基本权利的约束。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并不是或者不能成为判断宪法和法律的尺度。人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
1、“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2、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3、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4、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
(2)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当家做主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
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
(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予以规定;
(2)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封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大方面: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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