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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知识:宪法精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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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个问题,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这里谈三个知识点。
  一是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教材写了四大条件或四个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这可以出一个不定项选择题。
  二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因素,可以出单项选择题,宪法的产生是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为条件,当然这种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是指原始的宪法或自发的宪法,不是指舶来品或模仿的宪法。这里面有一个概念,比如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从历史上说,宪法的产生早于普通法律,这是否正确?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比如说中国古代文献里面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这个宪法不是控宪法,它们没有对人权保障和限制公共权力作出规定,那时的宪法概念上和刑法等部门法一样。
  三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因素,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一些理论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比如“法治、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等。
  第二个问题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与发展,这里涉及几个知识点。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可以出两个选择题。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宪政的国家。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典。宪政这个概念很多人不大熟悉,近几年讨论多了一些,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可能起步较晚,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来源:考试大
  美国宪法的产生以前考过一题,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有人或许记错为《联邦条例》,其实不然,美国是1787年以后才建立联邦的,在这之前它是13个州成立的一个邦联,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国家的联合,所以它当时叫《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美国宪法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实法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序言、一是宪法条文(共七条)、一是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到目前为止通过了27个修正案,以往是26个,新教材改为27个,因为最近又通过了一个关于给议员长工资的修正案。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那么,法国现行宪法是哪年由谁通过什么方式制定的?实际上,法国宪法1958年由戴高乐总统主持制定,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制定的,这个宪法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议会制改成半总统制,所以它的政治体制更趋于稳定。以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几个重点,至于其宪法的发展不作重点。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三个问题是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涉及几个知识点。
  首先是《共同纲领》,需要掌握它是1949年9月29日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当时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制定的,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提到两个知识点:一是五四宪法的性质,可以出单项选择题,比如:在我国宪法史上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宪法?题干列举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每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应选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正如毛主席说,五四宪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将我们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写进了宪法,所以当时毛主席预测其能保证我国实现三个五年计划,亦即能管15年。二是五四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在《共同纲领》里已经有了,五四宪法真正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所以从1954年以后中国开始搞社会主义,到现在快50年了,现在我们对社会主义又有了新的认识,1993年认识到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对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问题(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看法亦有改变。
  所谓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不太重要,因为这两部宪法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前两次都是大修改,推翻以后重新开始,这两次是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来修改,很多人对这两次小修改不太注意,实际上这两次修改的内容虽不很多,但对我国的政治影响非常大,应引起特别注意。第一,197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三处:一是在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以后我国就设立了2000多个常委会,增加了大批干部;其二,将直接选举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县乡两级人大直选,这对当时影响比较大,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直选还是只对县级,未能扩大至地市级至省级;其三,将上下检察院的关系从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这也是重大变化,学了苏联列宁做法。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大家讨论较多的其中涉及检察院定性的问题,我们以往把检察院定性为司法机关,狭义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检察院,广义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现在对这些定性有不同看法,比如说检察院到底是不是司法机关?从世界各国来说,司法机关行合的是司法权,而司法权其有被动性和中立性;而检察院实施的权力都是比较积极主动干预社会的,比如像反贪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绝非纯粹的被动权力。1980年修宪主要取消了“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邓小平提出的,认为“四大”总体上没有起到好作用,另外“四大”含义也不清楚。
  1982年宪法须提几个重点知识点。
  第一,八二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年12日4日。
  第二,它由哪几部分组成?由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五部分组成,或为序言外加四章。
  第三,八二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1988年修宪改了两处,一是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一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两点是我国改革先“违宪”,“违宪”以后通过修宪将其合法化。1993年修宪改动较多,共9条6个方面,但已经考过,不再多讲。199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6个方面:(1)在宪法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写了进去,把它溶进四项基本原则了,就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2)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实行多元化;(4)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93年修改基础上又进一步修改,在实行承包经营为基础后加了一个“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新特点;(5)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性质原来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现在改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它们性质上的重大变化;(6)把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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