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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I]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汇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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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22: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汇总(14)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一)含义:
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
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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