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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级建造师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存在很多理解上面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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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3: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进度计量的性质及应用—兼论标准施工合同进度计量及付款修正条款
一、工程进度计量可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不同观点
工程师也就是监理工程师,是我国法律规定应该做到客观、公正的职业人士或其组成的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工程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因此就有了工程师在支付进度款前审核工程量的情况。当然,有时侯发包人也会委托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工程师对进度款进行审核。进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师对于承包人申报的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的审核结论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除了进度款之外,还有预付款、结算款和保修金。
在支付进度款前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通常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能否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呢?我们以下面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1年10月苏州地产(发包人)与昆山土资源(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填土固定单价26元每方,总土方量暂计90万方,工程价款按实结算;进度款按每月承包人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工程量的70%付款;结算尾款在竣工并经审计后支付。2002年12月,因工期拖延双方终止合同。截至该日,监理工程师经审核认为承包人完成了89万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为实际完成土方量68万方,但后乙方不认可该结果。2003年12月,承包人上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款。仲裁中的主要争议是:承包人已完土方量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固定单价形式下进度计量的已完工程量应为结算依据。因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确定的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工程师进行进度计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来计量的,该计量结果客观能反映承包人的完成的应作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当然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即使进度计量有错误,其经工程师修正后的结果仍然是结算的依据。因此,判例中,承包人已完土方量为89万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进度计量的已完工程量原则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为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进度计量报表不发生签证效力。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进度报表的法定职责。但是在各方当事人对工程师签认的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工程师对进度报表的签认效力。因此,判例中,承包人已完土方量为68万方。
第三种观点认为:进度计量的经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量只是“暂估的”,一般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只用在结算时无法进行复测,双方无其它较符合事实的结算依据,对进度计量又无较大异议的情况下,进度计量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判例中,承包人已完土方量为68万方。
二、工程进度计量的特点及性质
1、进度计量的技术特点:暂估。
所谓暂估性是说,进度计量的通用方法之一就是“估价法”,该种方法仅仅是一种估算,不能作为最终价款支付的依据。
从理论上解释,进度款仅仅是一种暂定款,主要满足于承包人建设资金的需要。结算工程价款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主要精力在于实施工程和监督实施工程,要全力投入斤斤计较地精确计算并不现实。
根据99版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5条的规定来解释,工程师审核进度款的方法称之为“计量”,计量的方法是“按照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而并不严格依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等。
2、进度计量的经济特点:临时。
所谓临时性是说,进度计量的作用只是确定临时付款金额,承包人甚至不能提出异议。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进度款的英文是“INTERIN PAYMENT”,也就是临时支付的意思。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第14.6条规定“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中,对以前任何付款证书作出应有的任何改正或修改。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
3、进度计量的法律特点:有限授权。
所谓局限性是说,工程师有权核定进度计量,却无权核定竣工结算。
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进度工程量报告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其签认的进度工程量报告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从监理的职权来看,其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进度报告的法定职责,无核定竣工结算的权力。
综上,工程进度计量是暂估的、临时的、局限的,只能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这也符合工程国际惯例。
三、标准施工合同进度计量及进度付款修正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1.进度计量
99版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5款对工程量的确认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5.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进度计量的几个要素:“按设计图纸”、“计量”和“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此“按设计图纸”的“计量”并不能确切反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情况,并且第25.3条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因此,此“计量”只是为了“工程价款支付”,即为了支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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