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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0年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辅导:行政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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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的适用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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