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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冲刺班讲义第三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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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合同涉及有关各方的管理[/B]
        (一)合同当事人[/B]
        1.发包人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从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许转让合同。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二)工程师
        1.工程师的委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管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考试用书
        (2)发包人派驻代表。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派驻代表白行管理。
        (3)工程师易人。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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