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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实务] 2013年《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重点知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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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2: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
既有法人项目的资本金由既有法人负责提供。既有法人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分为内外两个方面。
(一)内部资金来源
内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既有法人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现有的现金
企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可以由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其中可能有一部分可以投入项目。
2.未来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可用于项目的资金
需要通过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来估算未来企业经营获得的净现金流量,即可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3.企业资产变现
企业可以将现有资产变现,取得现金用于新项目投资。
4.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可以将原拥有的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换取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资本金投资。
在项目融资方案研究中,应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判断现有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拟建项目。如果不具备足够的资金能力,或者不愿意失掉原有的资产权益,或者不愿意使其自身的资金运用过于紧张等多方面的考虑,就应该设计外部资金来源的资本金筹集方案。
(二)外部资金来源
外部资金来源主要是既有法人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增资扩股,以及一些准资本金手段,如优先股,来获取外部投资人的权益资金投入,用于新上项目的资本金。
1.企业增资扩股
企业可以通过原有股东增资以及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包括国家股、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的增资扩股。
2.优先股
优先股是一种介于股本资金与负债之间的融资方式,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公司的控制权。发行优先股通常不需要还本,但要支付固定股息,固定的股息通常要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优先股相对于其他借款融资通常处于较后的受偿顺序,对于项目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来说可以视为项目的资本金。而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优先股通常要优先受偿,是一种负债。
四、新设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
新设法人项目的资本金由新设法人负责筹集。新设法人项目资本金的形成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新法人设立时由发起人和投资人按项目资本金额度要求提供足额资金;另一种是由新法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按照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应由投资人或项目的发起人认缴或筹集足够的资本金提供给新法人。至于投资人或项目的发起人如何筹措这笔资本金是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的自身内部事务。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身份不同(如是政府职能部门或控股的国有公司,民营或外资企业等等),其用于资本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也多种多样。
这种形式的资本金通常以注册资本的方式投入。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合作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合作投资方按预先约定金额投入。如果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要求低于项目资本金额度的要求,股东按项目资本金额度要求投入企业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通常以资本公积的形式记账。
有些情况下,项目最初的投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对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并没有安排到位,而是要通过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进一步进行资本金筹措活动。
由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进行的资本金筹集形式主要有:
1.在资本市场募集股本资金
在资本市场募集股本资金可以采取两种基本方式:私募与公开募集。私募是指将股票直接出售给投资者,不通过公开市场销售。公开募集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向社会发行销售。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取得证券监管机关的批准,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向社会推销,需要提供详细的文件,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公司的经营及财务透明度,筹资费用较高,筹资时间较长。私募程序可相对简化,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仍必须满足投资者的要求。
2.合资合作
通过在资本投资市场上寻求新的投资者,由初期设立的项目法人与新的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重新组建新的法人,或者由设立初期项目法人的发起人和投资人与新的投资者进行资本整合,重新设立新的法人。使重新设立的新法人拥有的资本达到或满足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额度要求。采用这一方式,新法人往往需要重新进行公司注册或变更登记。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措的资本金,都必须符合国家对资本金来源的要求和限制,符合国家资本金制度的规定。有外商投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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