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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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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的计价
(1)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①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②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实行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结算计价。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除非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遵守双方签订的有效的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
与发包和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因合同无效引起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民事连带责任。
A.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建设工程标准依其效力强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建设工程标准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1)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性标准只存在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不存在推荐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3、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主要有: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的完整档案。
(2)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施工单位应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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