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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精选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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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体投标(熟悉)
联合体的构成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的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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