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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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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工程师有权:
[/B]①指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②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者分项工程[/B],在此情况下,雇主应当采用合同规定的补救办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B]但采用该方法时,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合同价格给予减少。
颁发接收证书:[/B]  [/B]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B]并由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雇主应当接收工程。[/B]颁发接收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1)[/B]承包商申请[/B] [/B]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不早于[/B]14[/B]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B]的通知。
(2)[/B]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的申请[/B]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B]28[/B]天内,接受申请或者拒绝申请。[/B]  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作出上述处理,而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此外,[/B]新黄皮书还对雇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B]和雇主干扰竣工试验的情况[/B]下颁发接收证书作出了规定。
(1)如果雇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自使用之日已经移交[/B],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
(2)如果由于雇主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时,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试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B]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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