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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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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9)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拆除、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含油类物质,塑料制品应当储存运回陆地处理;记录排污、处理设施运转,排污、处理情况,向核准的海洋部门报告;海洋主管部门应核定污染物拜谢总量控制,有偿排污;污水排放监控,禁止排入油、酸、碱、剧毒、高中水平放射性污水;严格控制排放含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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