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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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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熟悉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2)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用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3)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   
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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