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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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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我考网(www.woexam。com)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中 华 考 试 网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的程序和方式。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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