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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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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语学习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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