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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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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上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 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2)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3)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4)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5)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6)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招待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7)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8)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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