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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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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补充:由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由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考试用书
(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除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一)有色钨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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