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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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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1)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的排放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4)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3)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形式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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