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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辅导出让土地使用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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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申请
1.申请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2.申请时限
(1)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人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1)以人股方式转让的,提交人股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申请人应与相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一致。
2.对转让地块投资情况的审核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4.对土地价格的审核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5.对税费的审核
6,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用途一般不得改变,若改变土地用途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准。
7.对房产变更的审核房产转移应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申请人领有《房屋所有权证》。
8.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者一般不得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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