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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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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价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标准》的制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我部在7月份即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最低价标准的制订思路和技术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了地方国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及地价评估专业人士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精神,明确了“以土地等别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测算各土地等别工业用地成本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之间的倍数关系,确定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思路和方法,并组织对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成本及出让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经测算并征求各地意见,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变相低价出让土地,我部对《标准》如何贯彻执行还规定了八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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