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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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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允许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本地最低价标准。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工业用地稀缺程度不同,而且国发3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征地补偿等费用上涨幅度有高有低,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本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高于《标准》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各地产业政策存在差异,区域之间鼓励发展的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在地价政策上也需要区别对待,《通知》第五条按照“可高不低”的原则,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也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土地利用的调控责任,而且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通过运用地价政策参与本区域内产业调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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