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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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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国有企业改革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2.国有企业改革中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1、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承租人将承租的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3、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四)缴纳土地增值税外语学习

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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