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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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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进行的土地登记。
二、法律特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更受到诸多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
2.土地征用;
4.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5.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6.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产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考试用书
(1)国家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消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3)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4)《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国家所有:①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③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④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⑤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⑥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5)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变更为国家所有。
2、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www.examw.com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3)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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