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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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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是对一宗地上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中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发生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有如下几个特点:
(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发生在初始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之后;
(2)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是指三种权利主体的改变,客体的部分改变及部分内容的改变;
(3)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具有日常性和个别性。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可分为四种类型:外语学习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一节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的改变进行的土地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二是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法律特征中华考试网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2、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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