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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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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法律对法人设立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人分别采取如下规则:
1.机关法人的成立,采取强制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规定,因此采取的是强制设立主义,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设立。机关法人则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仅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采取的是准则主义。法律法规规定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经过审批。因此可以说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准则主义,而是严格准则主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4.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分别采取特许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须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上采取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的采取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的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例题: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 (    )。
A.强制设立主义    B.严格准则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采取特许主义和行政许可主义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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