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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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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的终止不同于法人的解散。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在实体意义上已消灭,而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将要终止,在清算完结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与公告后,法人才告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依法被撤销  它是指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情况。能够有权撤销法人许可和登记的主管机关,应该是批准这些法人成立的机关。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第3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擅自改变经济性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从事经营满法定期限,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法人执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令其解散。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5日)第25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有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涂改、转让、出借登记证书、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活动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强令其解散。
2.自行解散  它主要是指法人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
3.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这是因为法人资不抵债时,如果仍允许其继续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不仅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4.其他原因  如法人的合并、分立以及发生战争等。法人的终止,依法必须经过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动。”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难看出,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以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不以破产法所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但在清算时发现其具备破产原因,即应申请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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