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10|回复: 0

[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9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9: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按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只有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才能认定其为代理,即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代理系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但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402条与第403条规定了有关间接代理的内容。可见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广义的代理概念,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间接代理。
(二)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我考网(www.woexam。com)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就是要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判断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才符合代理制度的设计目的。不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能成立代理,由此使代理行为区别于其他委托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照看儿童等事实行为,这些行为尽管也出于他人委托,但受托人不必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因而不是代理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19 19:09 , Processed in 0.14809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