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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辅导资料之《基本制度与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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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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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筑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一种登记,不论房屋状况、权利状态有无变动,所有权人均有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
(二)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是一种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及时掌握所有权的变动以及确定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房屋发生了扩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时所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掌握房地产的变更情况,即使进行修测、补充房产产籍资料。
(四)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遗失登记、新建登记、限制登记、更换管理人登记、更名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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