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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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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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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登记的种类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或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灭失、放弃房屋所有权等情形,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依法将抵押权设立、转移、变动等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分为:一般抵押登记和最高额抵押登记。一般抵押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包括: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依法将地役权设立、转移、变动等有关事项在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四)房屋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是指,上述房屋登记类型以外的,等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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