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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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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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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登记的程序及要件
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缮证和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一)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了各类房屋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相应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的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1.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7)项,就是核准某一登记事项所需要而登记办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登记文件。从实际情况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主要有:被代理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委托书和施工许可证等。
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前款第(5)项,可能包括: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交纳契税的凭证;测绘图件;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
3.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核
房屋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申请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登记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五)缮证和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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