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9 }( L; @1 o9 n: I/ M1 Y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5 c, g1 w+ q$ G*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 q! }5 L, @. N; [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 w6 l* a" m! C9 k-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7 L* D3 y/ \0 m" S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除了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具备的特别要件。如要式法律行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法律行为需要交付标的物,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9 a/ K; } n) k1 k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是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如遗嘱的生效时间为遗嘱人死亡,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等。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就生效。但在有些情形下,还需要同时满足特别生效要件时,该法律行为才生效,如以城市房地产设立抵押的行为中,只有在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0 Y6 [ G. ?6 B7 `#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m, S* M( w0 C3 I- Q5 ^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 a3 d2 s% G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7 V; T4 k+ @: k7 n, W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
$ V! z$ R: n) G& P b! Z& M9 B3 L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 T: |5 B( ]9 y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 `6 Q( P! N- n! b3 K 诺成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多数法律行为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保管行为。5 ^" ~* c) R3 h: z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8 S* z1 N( H% ^: z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日常用品买卖合同,不必要采取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
v% J- j# {. Y0 N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2 v; n$ d, W% T9 e% E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 z" t3 ]+ F u+ l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按照票据法有关原理,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
Z* V, \) E: }# u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Q5 R! Y( i$ B2 D1 W* v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从其规定。
0 f! ]1 a8 z4 Y0 }7 k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如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 [" q) \& s" F# Q+ B 四、无效民事行为
% c) k* M+ x0 W: y) b. Y) W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1 {6 M6 E8 }! D8 g/ K6 H+ c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①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②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j: g$ Z$ ]+ X: N
以上三种情况若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0 \7 D) y5 C+ O. k, b0 } 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③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M2 ~7 }8 c* \/ ]2 g! S) G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h+ H; [2 i% A* n V1 J0 `- J& Z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q3 k9 B9 ?! A9 s8 `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 U; ?5 s1 T9 [ R& e% S. x+ n& X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7 R) I; o) i, O9 D3 T 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逾期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 V0 e7 M: {* [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F" ?; ^- y* W) _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0 Z; i9 D/ _, H+ x( U% i8 a 条件可分为两种: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l3 A6 e8 M. Z* O! E$ R. f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N- F& S( y- c2 r
期限分为两种: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